新北市政府公共基金申請
- 申請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與起造人辦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之移交作業。
- 申請人來函敘明欲公共基金撥付作業並檢附文件如下:
(1)新北市政府公庫代為撥付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申請書【(民)表一】
(2)保管公寓大廈共基金印領清冊(一式二份 )【(民)表二】
(3)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備移交紀錄(一式三份)【(民)表三】
(4)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點交表(一式三份) 【(民)表四】
(5)禁止二次施工切結書(起造人【(民)表五】
(6)禁止二次施工切結書(公寓大廈)【(民)表六】
(7)公所核予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文影本。
(8)公所核予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之影本。
(9)使用執照之影本。(可於本府調閱者免附)
(10)公庫代收證明影本。
(11)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
(12)統一編號配通知書。
- 主管機關承辦審查文件並調閱使用執照中之公庫代收證明文件影本作為函請公庫撥付之附件
- 主管機關承辦將審查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之處函通知送達 文申請人,通知送達 7日內補正。
- 未能於補正時間內補正,則予以退件。
- 會辦本局秘書室及會計後,發文請公庫(臺灣銀行)辦理公共基金撥付作業,並副知管理委員會及起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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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公共基金申請
- 申請書。
-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証明或核準公文影本。
- 與建商辦理公設點交証明或清冊。(加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相關規定辦理完成點交事宜及已移交提撥公共基金代收款證明正本$_____元整)-【點交證明或清冊務必核雙方大小章】
- 代收款証明正本。(本項如非正本,請檢附切結書)
- 領據。
- 銀行開戶証明(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及活期儲蓄存款,則須以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名義開戶,其管理組織併列戶名中)。
-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專戶)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意書。
- 每張文件請核管委會大小章。
- 備註欄:
(1)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2)點交清冊加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相關規定辦理完成點交事宜,代收款証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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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公共基金
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含公寓大廈及利息之領據正本)
? ? (請確認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截止日期是否一致)。
?2.最新區公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同意備查函影本。
?3.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
?4.公寓大廈共用部份、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點交表。
?5.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見證移交紀錄(含委託書)。
?6.原公共基金繳款單影本。
?7.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成立之銀行帳戶影本。
?8.使用執照影本(含起造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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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公共基金
申請提撥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程序:
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檢附點交清冊證明正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區公所報備公文及管理組織報備證書影本、欲撥入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公共基金存款單正本向本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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